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
1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融资的决策权限............................................1
第三章融资管理...............................................2
第四章融资的实施与监督...........................................3
第五章其他事项...............................................3
第六章附则.................................................4
2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
公司科学、安全与高效地做出决策,明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等组织机构在公司融资决策方面的职责,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融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根据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采取一定方式、从一定
渠道筹集资金的行为,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
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权益资本的融资,包括发行股票、配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负债的融资,包括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
第四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履行本制度,对有关事项的判断应当本着有利于公司利益和资产安全和效益的原则审慎进行。
第二章融资的决策权限
第五条公司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应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文件的规定报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
第六条公司债务性融资决策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单个债务性融资项目融资金额或在十二个月内累计债务性融资金额
1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单笔数额在1000万元以下,
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决定。
(二)公司单个债务性融资项目融资金额或在十二个月内累计债务性融资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单个债务性融资项目融资金额或在十二个月内累计债务性融资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七条公司融资方案涉及以资产对外提供抵押担保的,需同时按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
第八条公司融资方案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方可对外签署
相关的融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第三章融资管理
第九条公司应当对融资方案进行科学的论证,不得依据未经论证的方案开展融资活动。重大融资方案应当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全面反映风险评估情况。
第十条公司应当根据融资目标和规划,结合年度全面预算,拟订融资方案,明确筹
资用途、规模、结构和方式等相关内容,对融资成本和潜在风险作出充分的估计。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为融资活动日常管理部门,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分析公司融资结构,拟定公司年度及中长期的融资方案(包括融资额度、融资形式和资金用途等),并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完善公司融资相关规定及具体实施办法;
(二)对公司融资活动进行策划、论证与评估;
(三)负责组织实施债务性融资的具体工作;
2(四)实施权益性融资的具体工作;
(五)对公司融资活动进行动态跟踪管理,保证融资活动安全、正确、合法、有效进行;
(六)做好融资记录与资金管理工作,发挥会计控制的作用。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根据年度及中长期融资方案,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权益
性融资及发行债券融资方案的可行性调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组织实施权益性融资和发行债券的具体工作;证券部负责融资活动的信息披露工作(如需)。
第四章融资的实施与监督
第十三条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融资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核查,并对以下方面
进行评价:
(一)融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二)融资业务授权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融资方案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四)融资活动有关的批准文件、合同、契约、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签署和保管情况;
(五)融资业务核算情况;
(六)融资使用情况和归还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对融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薄弱环节,应要求
相关部门及时予以改进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五章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公司发生本管理制度所涉及事项时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3程执行,并根据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本管理制度第四章有关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并提请相应审批机构进行处理。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七条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本管理制度第四章有关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公
司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执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经办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向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管理制度第四章事项参照本制度执行。公司控股子公
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低于”、“高于”、“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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