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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胶股份: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2-05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283证券简称:聚胶股份公告编号:2025-067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曙光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四)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4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起止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2025年12月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4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创强路97号公司会议室。

(六)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七)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共38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份数为539089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7533%。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7名,于股权登记日合

计代表股份数为251510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101%;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1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份数为287578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43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9人,代表股份10189416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06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553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7人,代表股份10134116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367%。

3、除公司董事 Sui Martin Lin先生因时间冲突请假之外,公司其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列席了会议。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廖颖华女士、王佳民先生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与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38518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41%;反对5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5%;

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132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96%;反对5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84%;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二)《关于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39070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5%;反对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187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4%;反对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7%;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三)《关于预计公司2026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59658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9%;反对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187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4%;反对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7%;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关联股东淄博富丰泓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四)《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539070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5%;反对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187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4%;反对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7%;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5.0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38287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12%;反对5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7%;

弃权2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1092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29%;反对5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94%;弃权2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5.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38287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12%;反对5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7%;

弃权2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1092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29%;反对5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94%;弃权2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5.0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38287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12%;反对5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7%;

弃权2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1092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29%;反对5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94%;弃权2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7%。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5.0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38287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12%;反对5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7%;

弃权2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1092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29%;反对5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94%;弃权2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7%。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5.0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38287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12%;反对5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7%;弃权2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1092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29%;反对5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94%;弃权2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7%。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5.0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38287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12%;反对5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7%;

弃权2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1092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29%;反对5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94%;弃权2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7%。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5.0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38287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12%;反对5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7%;

弃权2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1092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29%;反对5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94%;弃权2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7%。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5.0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融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38287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12%;反对5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7%;

弃权2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1092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29%;反对5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94%;弃权2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7%。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5.09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38839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6%;反对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弃权2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1644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46%;反对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7%;弃权2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7%。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廖颖华女士、王佳民先生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5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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