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1月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人员组成...............................................1
第三章职责权限...............................................2
第四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2
第五章议事与表决程序............................................3
第六章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5
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增
强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第二条为使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议事机构,主要负责对拟任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条件、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即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
提名委员会的任期与同届董事会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之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
1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提名委员会对前款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并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名的建议。
第四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委员。
提名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和表决可以采用现场会议、电子通信以及现场和电子通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一般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2如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文件上签字者即视为
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三条公司证券部负责发出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并应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公司证券部所发出的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五章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董事可以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九条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3(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提名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二十二条提名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语言。
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二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
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二十四条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
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表决的顺序依次为同意、反对、弃权。对同一议案,每名参会委员只能举手表决一次,举手多次的,以最后一次举手为准。如某位委员同时代理其他委员出席会议,若被代理人与其自身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一致,则其举手表决一次,但视为两票;若被代理人与其自身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不一致,则其可按自身的意见和被代理人的意见分别举手表决一次;代理出席者在表决时若无特别说明,视为与被代理人表决意见一致。
4第六章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提名委员会决议。
提名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提名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二十八条提名委员会委员或其指定的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应至迟于会议决议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二十九条提名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记录人员为公司证券部的工作人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提名委员会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证券部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三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
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5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除非另有规定,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下”等均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工作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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