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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日达: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7 00:00 查看全文

鸿日达 --%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邮编:100026

9/F Taikang Financial Tower 38 North Road East Third Ring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6 China

电话/Tel: (+86)(10) 6589 0699 传真/Fax: (+86)(10) 6517 6800

网址/Website: www.grandall.com.cn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5]第0076号

致: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5月16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出具本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根据2025年4月24日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1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

会议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并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2、会议召开方式与时间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1)现场会议日期与时间:2025年5月16日(星期五)下午13:30开始;

(2)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网络投票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4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84972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6486%。

上述所有股东或股东代表均为截至2025年5月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表。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经本所律师审查,

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的要求,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合的方式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计票、监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138490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8%;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105298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7%;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5%;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9%。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138490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8%;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105298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7%;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5%;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0.0399%。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138490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8%;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105298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7%;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5%;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9%。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1384902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9%;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105300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6%;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6%;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9%。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1384902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9%;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105300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6%;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6%;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9%。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138490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8%;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105298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7%;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5%;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9%。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138490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8%;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0.003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105298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7%;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5%;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9%。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方案的议案》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10517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30%;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5%;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1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8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10517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30%;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5%;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1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85%。

因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王玉田、石章琴、东台昌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

豪讯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上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105298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7%;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6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5%;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105298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7%;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5%;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9%。

因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王玉田、石章琴、东台昌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

豪讯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上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138490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8%;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105298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7%;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5%;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9%。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138490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8%;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7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105298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7%;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5%;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9%。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105278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27%;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5%;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105278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27%;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5%;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9%。

因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王玉田、石章琴、东台昌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

豪讯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上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8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105298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7%;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5%;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105298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7%;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5%;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9%。

因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王玉田、石章琴、东台昌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

豪讯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上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105278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27%;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5%;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105278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27%;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5%;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9%。

9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因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王玉田、石章琴、东台昌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

豪讯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上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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