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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日达: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23 查看全文

鸿日达 --%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邮编:100026

9/F Taikang Financial Tower 38 North Road East Third Ring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6 China

电话/Tel: (+86)(10) 6589 0699 传真/Fax: (+86)(10) 6517 6800

网址/Website: www.grandall.com.cn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5]第0621号

致: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25年12月22日召开的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出具本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根据2025年12月6日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并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2025年12月1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控股股东王玉田先生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提交了《关于提请增加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请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以临时提案方式提交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公司于2025年12月1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2、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3、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12月22日在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青淞路89号鸿

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办公楼一楼大会议室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召开。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2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22日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事宜以公告形式依法提前通知股东;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与公告一致;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网络投票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计4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8296292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1730%。

上述所有股东或股东代表均为截至2025年12月1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表。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现场会议。经本所律师审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通知的要求,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计票、监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

同意1282363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3%;

反对1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弃权4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9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76.6107%;反对1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09%;弃权4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08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282478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3%;

反对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4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2%。

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0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1011%;反对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33%;弃权4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25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3、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资格参加本次股东会,

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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