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鸿日
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日达”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鸿日达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47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同意,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167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4.60元/股,并于2022年9月28日在深交所创业板挂牌上市。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前总股本为 155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 A股后总股本为20667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57914826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76.4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8755174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23.59%。
2023年3月28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及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股份合计2914826股,限售期满后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2023年9月28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合计20539808股,限售期满后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2023年12月25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合计5000000股,限售期满后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12024年3月28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合计1500000股,限售期满后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限售股,共涉及
4户股东股份数量合计为127960192股,占公司总股本61.92%,该部分限售
股将于2026年3月30日起上市流通。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上市流通后,剩余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0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为王玉田、石章琴、昆山豪讯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东台昌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上相关股东在《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及《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如
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玉田、石章琴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4、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5、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
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6、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并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此外,实际控制人石章琴还承诺:
本人于2020年6月28日通过转让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昆山豪讯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东台昌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单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4、上述承诺为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时,本单位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并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3此外,东台昌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还承诺:
本单位于2020年6月28日通过转让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除实际控制人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张光明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5、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
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6、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
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并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四)承诺履行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2年9月28日上市,截至2023年1月18日收市,公司股价已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14.60元/股,触发上
4述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根据相关承诺,王玉田、石章琴、昆山豪讯
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东台昌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锁定期延长6个月。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在限售期内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
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原定上市流通日为2026年3月28日,因该日为
非交易日,故上市流通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2026年3月30日(星期一)。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279601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92%。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数量为4户。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限售股类型股东名称持有限售股份数量(股)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
王玉田927992439279924344.90%昆山豪讯宇企业
首次公开发216609492166094910.48%管理有限公司行前已发行
的股份石章琴750000075000003.63%东台昌旭企业管
600000060000002.90%
理有限公司
合计12796019212796019261.92%
注1:股东王玉田先生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92799243股,其中15090000股处于股权质押状态,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后即可上市流通。除上述情形外,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注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股东王玉田先生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股东石章琴女士为公司董事;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前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的情形。
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五)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相关股东将自觉遵守其做出的相关承诺,同时
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
5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
东履行承诺情况。
五、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本次解除限售前本次解除限售后本次增减股份性质股份数量占总股本股份数量占总股本
(股)
(股)比例(%)(股)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12796019261.92-127960192--
其中:首发前限售股12796019261.92-127960192--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7870980838.08127960192206670000100.00
三、总股本206670000100.00-206670000100.00
注:上表系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2026年3月13日作为股权登记日下发的股本结构表填写。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
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6(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盖章签字页)保荐代表人徐欣李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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