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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日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2 00:00 查看全文

鸿日达 --%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

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遴选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包括内部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召集人由提名委员会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1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股东代表或董事会提名的董事,公司董事会在董事会召开前将提名提案、提名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承诺函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形成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是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适宜担任董事职务的情形等。

第十一条总经理提名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会在董事会召开前,将候选人

详细资料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报告。候选人详细资料要求参照本工作细则第十条执行。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认为被提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在董事会召开前将审查意见反馈给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召集人提议召开并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发出,并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权,其中独立董事必须委托独立董事出席并表决。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2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以视频、电话方式召开的,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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