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归属期可归属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可归属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可归属的210名激励对象2024年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达到考核要求,满足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综上,监事会认为,除2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2名激励对象在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为“不合格(D)”,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0%,除上述人员外,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210名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已成就。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激励对象名单。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4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