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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源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与万华化学(四川)有限公司签订管道氮气日常经营合同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7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286证券简称:侨源股份公告编号:2026-033

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与万华化学(四川)有限公司

签订管道氮气日常经营合同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政策调整或不可抗

力等因素影响造成的不确定性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2、合同的生效条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本次合同的签署属于公司日常经营行为。合同对方万

华化学(四川)有限公司系公司现有客户,本合同将扩大双方合作范围和业务规模。

若合同顺利履行,预计将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积极影响,具体收入确认情况将根据合同履行情况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确认。

一、合同签署概况

2026年5月26日,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全资子公

司侨源气体(眉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眉山侨源”)与万华化学(四川)有限公司

在四川省眉山市签署了《工业气体供应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根据合同初步测算,管道气体合同金额约人民币1.70亿元(不含税),最终以实际结算为准。

本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合同,公司已经依据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无需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批准,也无需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万华化学(四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华卫琦注册资本:22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14年7月31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32396949027J

注册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万华大道1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发酵过程优化技术研发;生物基材料技术研发;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食品添加剂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日用化学产品制造;日用化学产品销售;传统香料制品经营;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

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饲料添加剂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饲料添加剂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关联关系:万华化学(四川)有限公司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上述所涉及的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3、履约能力分析:万华化学(四川)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履行能力。

三、合同主要内容

买方:万华化学(四川)有限公司

供方:侨源气体(眉山)有限公司

1、合同标的:

(1)买方为满足其位于四川省眉山市万华眉山工业园内的工厂生产需要,愿意根

据本合同条款和条件向供方购买其所需的氮气(以下简称“产品”);

(2)供方愿意根据本合同条款和条件,通过其拥有和运行的空分装置及连接管道向买方供应产品。

2、合同金额:根据合同初步测算,管道气体合同金额约人民币1.70亿元(不含税),最终以实际结算为准。3、合同生效及期限: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合同期限应始于合同生效日,并于氮气的首次供气日起持续十五(15)年。

氮气首次供气日3年后,买方可选择继续执行合同或终止合同。合同终止的情况,买方有权以供方装置的账面价值购买供气装置(仅包含为买方供气单独建设的相关设施,如有其它设施另行商议)。本合同原定供气期到期后,若双方无法按约定就下一合同期达成一致意见,供方转让“供方装置”时,买方拥有对“供方装置”的优先购买权。

4、违约:

(1)如果一方严重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如果一方在本合同项下

的声明或保证不真实或实质上是错误的,该方(以下简称“违约方”)应被视为违反了本合同。

(2)违约方应在收到其他一方(以下简称“非违约方”)说明违约的书面通知后

的十(10)天内予以纠正此等违约。如果逾期不予纠正,违约方应根据合同相关规定对此等违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除非相关中国法律对严格责任另有强制性规定,任何一方应对另一方的所有

物质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应限于该损失或损害是由其违约或在履行合同时疏忽造成的,而且单次事件和十四(14)日内相关的系列类似事件所承担的该项物质财产损害赔偿

责任不应超过人民币100万元。但在任何情况下,一方在供应期内根据本合同所承担的该项物质财产损害赔偿责任每年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人民币600万元。为避免歧义,前述物质财产损害的赔偿限额不适用于合同价款的支付。

(4)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对另一方的利润损失、收入损失以及对第三方的合同责任等任何间接损害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短供及赔偿:

(1)除可免责的供应中断外,当供方在任何供气期内未能满足买方对以保留流量

为限的需求订单流量的要求时,则短供发生。

(2)双方于每个月底对短供量(如有)进行书面确认。短供小时数指从买方未能

收到其要求的该产品数量时起,至供方又能满足买方当时对该产品的需求量供应时止的小时数。

(3)如果发生短供,供方应以商业上合理可行的方法继续向买方供应产品。供方

应尽快地将短供的原因和预计的时间和预计的现有产品的小时流量通知买方,并将随时向买方通报这些预计的变化。(4)供方在本合同项下的短供赔偿责任,将以违约付款的方式支付违约赔偿。

(5)短供的违约付款将按适用的短供小时数进行计算。

(6)违约付款于每月由双方进行确认并结算支付。

四、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1、合同对方万华化学(四川)有限公司系公司现有客户,本合同将扩大双方合作

范围和业务规模。若合同能够顺利履行,预计将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积极影响,具体收入确认情况将根据合同履行情况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确认,相关财务数据的确认以经审计财务报告为准。

2、本合同的签订有助于公司扩大气体销售规模,巩固和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促进公司长远发展。

3、本合同的履行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

而对当事人形成依赖。

4、公司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人力、技术和产能均能够保证本合同的顺利履行。

五、风险提示

上述合同的签署不会对公司当期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由于本合同履行期较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该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不确定因素,进而对公司当期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

《工业气体供应合同》。

特此公告。

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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