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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力源: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3 00:00 查看全文

康力源 --%

证券代码:301287证券简称:康力源公告编号:2025-026

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衡墩建先生;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13日(星期二)下午2:3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邳州市炮车工业园康力源1楼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3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5年5月13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5年5月13日下午15:00。

6.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1人,代表股份50158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34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50000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997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6人,代表股份157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67%。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47人,代表股份31920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8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61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6人,代表股份157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67%。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

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13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7%;反对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

弃权1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0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416%;反对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58%;弃权1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26%。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13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7%;反对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

弃权1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0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416%;反对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58%;弃权1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26%。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13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7%;反对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

弃权1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0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416%;反对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58%;弃权1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26%。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09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20%;反对5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4%;

弃权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5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872%;反对5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692%;弃权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36%。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487%;反对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71%;

弃权1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0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789%;反对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84%;弃权1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26%。

关联股东衡墩建、许瑞景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13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7%;反对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

弃权1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850%;反对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24%;弃权1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26%。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13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7%;反对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

弃权1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0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416%;反对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58%;弃权1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26%。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13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3%;反对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

弃权1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0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789%;反对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84%;弃权1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26%。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09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90%;反对5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1%;

弃权1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5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4173%;反对5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401%;弃权1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26%。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十)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09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30%;反对5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4%;

弃权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5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0439%;反对5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125%;弃权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36%。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颜强律师、王栗栗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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