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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力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3 00:00 查看全文

康力源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颜强律师、王栗栗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2025年4月 2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zse.cn/index/index.html)等媒体上刊登了《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3日下午2:30分在江苏省邳州市炮车工业园康力源1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5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015860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234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及视频参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为5名,均为截至2025年5月7日(股权登记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50000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4.997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4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7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367%。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4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19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788%。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及本所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13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7%;反对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4%;弃权1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9%。本议案获得通过。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0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416%;反对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58%;弃权1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26%。

2、《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13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7%;反对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4%;弃权1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9%。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0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416%;反对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58%;弃权1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26%。

3、《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13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7%;反对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4%;弃权1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9%。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0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416%;反对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58%;弃权1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26%。

4、《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09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20%;反对5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24%;弃权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本议案获得通过。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5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872%;反对5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692%;弃权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36%。

5、《关于2025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487%;反对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71%;弃权1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42%。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0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789%;反对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84%;弃权1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26%。

股东衡墩建、许瑞景回避表决,回避股数为49518200股。

6、《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13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7%;反对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4%;弃权1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9%。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850%;反对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24%;弃权1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26%。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13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7%;反对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0.0084%;弃权1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9%。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0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416%;反对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58%;弃权1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26%。

8、《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13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3%;反对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8%;弃权1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9%。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0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789%;反对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84%;弃权1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26%。

9、《关于确认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09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90%;反对5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1%;弃权1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9%。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5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4173%;反对5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401%;弃权1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426%。

1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5009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30%;反对5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4%;弃权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5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0439%;反对5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125%;弃权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36%。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颜强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王栗栗

2025年5月13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伦敦·长春·武汉·乌鲁木齐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邮编:200120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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