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87证券简称:康力源公告编号:2025-057
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衡墩建先生;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21日(星期五)下午2:3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邳州市炮车工业园康力源1楼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
2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5年11月21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5年11月21日下午15:00。
6.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6人,代表股份50173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56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9839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755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2人,代表股份333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08%。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32人,代表股份33390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0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2人,代表股份333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08%。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
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新增营业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16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8%;反对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2%;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2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731%;反对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2.0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16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7%;反对1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2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954%;反对1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2.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16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7%;反对1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2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954%;反对1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2.0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16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7%;反对1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2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954%;反对1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2.04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16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7%;反对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2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457%;反对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2.0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16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7%;反对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2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457%;反对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2.0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016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7%;反对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2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457%;反对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2.0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16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7%;反对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2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457%;反对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颜强律师、王栗栗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