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GLG/SZ/A8010/FY/2026-394
致: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李连果律师、李九洲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
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相关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1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6年4月1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于2026年
5月11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1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关于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召开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1日15:00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
新南七道019号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五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刘淑杰主持。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1日9:15至9:25、9:30至11:30、
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5月1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2法律意见书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26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157478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9097%,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
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98671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4942%。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2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17076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4155%。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个人身份证明、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等,确认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3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因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非关联股东不足两名,现场会议选举了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1544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6%;反对2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7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547%;反对2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4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1554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8%;反对1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8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195%;反对1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表决情况:同意61544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6%;反对2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7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547%;反对2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4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15410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3%;反对3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7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934%;反对3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0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5法律意见书
总数的89.7461%;反对4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5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6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461%;反对4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5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5涉及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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