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国缆检测: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0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定于2025年5月20日14:30在上海市宝山区

真陈路88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董事会于2025年4月23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的议题,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事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14:30在上海市宝山区真陈

路88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2)公司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

15:00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51名,代表股份590621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2224%,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及其身份由相应的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就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下述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1.00《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00《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00《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00《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00《关于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6.00《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7.00《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需逐项表决;

7.01《关于与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预计的议案》;

7.02《关于与申能(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预计的议案》;

7.03《关于与其他企业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预计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议案已经审议并通过,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负责人:徐晨经办律师:达健张安达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025年5月20日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