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利润
分配的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维护公司股东权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制定了《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称“本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论证和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考虑的主要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投资者回报、社
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在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二、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1、利润分配形式、频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分配利润,但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具备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决定,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比例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公司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年度
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导致公司营运资金不足或者影响公
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自分红基准日起算,下同)无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前款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或者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
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第(3)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并注销的,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3、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的条件为:*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因公司股票
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或者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公司具
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以股票方式分配股利有利于公司和股东整体利益;*公司的现金分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应当以最近一期经审计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合理考虑当期利润情况,并按照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本章程的规定制订合理的利润
分配方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尤其是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
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方案后两个月内,或者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中期现金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两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事宜。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5、利润分配政策及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的调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在公司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者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等特殊情况出现,并已经或者即将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公司经详细论证后可以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作出调整。公司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时,应详细论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必要性、可行性,并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过程中,需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过半数的董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事项的,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本规划的生效及其他
1、本规划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公司至少每
三年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公司可对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做出适当且必要的调整。
2、本规划未尽事宜或本规划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相悖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