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
1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成员;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业绩及与未来发展相适配的原则,同时,参
照行业、地区等全社会综合薪酬情况确定薪酬框架;
(二)职、责、权、利相匹配原则,薪酬与岗位、职务、贡献、责任、义务等相符;
(三)与公司长远利益结合、立足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结果挂钩、与奖惩挂钩。
第二章薪酬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方案和考核标准,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2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公司行政人事部、财务部等相关业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进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结构与薪酬标准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八条公司董事薪酬标准
(一)内部董事
内部董事包括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专职董事,以及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含职工董事)。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专职董事的薪酬标准由股东会审议确定;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内部董事(含职工董事),按照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职责领取薪酬,不再另行发放董事薪酬。
(二)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确定。独立董事因履职需要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外部非独立董事
外部非独立董事指除内部董事、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董事。非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批准,外部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者津贴。
第九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组成,基本薪酬由公司根据同行业薪酬水平、所在地区薪资水平、岗位职责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等综合确定;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合并)当年的经营业绩、个人业绩考核情况以及长效激励发放情况等因素进行计算。
3第十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激励需要,公司可以通过限制性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对包括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核心骨干实施中长期激励。
第四章绩效考核与薪酬发放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独立董事津贴,依据公司薪酬制度按月发放。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
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均为税前金额,由公司按
照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及公积金费用、按照国家或者公司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费用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五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薪酬调整
4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
随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若公司遇有外部宏观经济形势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管理制度提出修订方案。
第十八条公司可根据经营发展战略、经营效益情况、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
况、考核评价情况等,不定期地调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主要包括:
(一)同行业薪资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资水平;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战略发展和组织架构调整;
(五)本人职位、职责的变动以及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第二十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
设立专项奖励或者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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