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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阳电气: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5 查看全文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战略委员

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否则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战略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八条公司董秘办负责战略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会议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

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

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依照本工作细则有关规定的

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决议,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将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战略委员会日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战略委员会会议召

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但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在确保每位委员能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不受上述通知期限的限制,但会议主持人或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进行通知。

第十六条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

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战略委员会委员每人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罢免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一条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公司董秘办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战略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战略委员会委员每人有一票表决权,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

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以非现场会议召开战略委员会的,则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战略委员会过去一

年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相关内容。

战略委员会会议资料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七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

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

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除特别说明以外,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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