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74号
关于对郭献清采取责令购回并上缴价差
措施的决定
郭献清:
经查,你作为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阳电气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股东,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减持上述股份时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发行价格,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经除权除息调整后为36.69元/股。2025年7月8日,你以36.60元/股的价格减持43.6万股公司股票,占总股本的0.14%,减持金额1,595.76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224号,下同)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购回并上缴价差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明阳电气上缴价差。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规范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行为,依法依规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同时,你应于收到本决定书15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5年7月18日
抄送:证监会上市司、法治司;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5年7月1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