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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阳电气:内部审计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6 00:00 查看全文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财政部等五部委《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1101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管理实际,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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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

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内审部”),对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内审部设审计负责人一名,负责内审部的全面工作,由董事会或公司任免。

第八条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审计工作能力,应当遵循职

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十条内审部人员与被审计的单位、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审计人员应主动向内审部负责人请求回避。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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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

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内审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内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四条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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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

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内审部应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七条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八条内审部每季度应当向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

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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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内部审计的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内审部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内部审计事项,并提前通知被审计部

门或人员准备审计资料;被审计部门和人员应积极配合与协助内审部的工作,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内审部可以申请聘请外部专家或机构、申请抽调内部其他人员组成审计组,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情况,对业务活动内

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测试;通过运用观察、询问、检查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编制内部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二条内审部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出具审计结论或内部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正式提交前,可以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内审部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费用支出,应予以充分保证,并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内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

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由内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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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举报人的。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规定相抵触时,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6页共7页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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