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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阳电气: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6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291证券简称:明阳电气公告编号:2025-027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开始时间:2025年5月16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1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上午09:15-09:25、0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0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横门兴业西路6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李泽明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1人,代表股份2048343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610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

466996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58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7人,代表股份1581346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6517%。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6人,代表股份207061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32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5人,

代表股份207060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323%。

3、公司在任董事8人,现场出席3人。董事长张传卫先生、董事张超女士、郭献清先生、孙文艺先生和独立董事张书军先生以及副总裁张永胜先生由于公务

原因缺席会议;公司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姚兴存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

副总裁胡连红先生、首席财务官刘文娣女士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4、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48130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6%;反对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弃权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6848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1%;反对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1%;弃权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8%。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48130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6%;反对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弃权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6848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1%;反对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1%;弃权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8%。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48170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6%;反对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6888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64%;反对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1%;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及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6848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1%;反对1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4%;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6848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1%;反对1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4%;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

(五)审议通过《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2025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47904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6%;反对4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0%;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6622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80%;反对4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5%;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

(六)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3823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64%;反对100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19%;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6950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169%;反对100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662%;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9%。

(七)审议通过《关于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48125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4%;反对1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2%;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6843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7%;反对1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8%;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

(八)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制定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48200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0%;反对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6918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9%;反对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九)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48170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6%;反对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6888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64%;反对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1%;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周雨翔律师、梁恒瑜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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