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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科新源: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22 00:00 查看全文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汇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为满足正常经

营和业务需求,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外汇远期结售汇(延时交割)、外汇即期结售汇(延时交割)、即期外汇买卖(延时交割)、人民币与外币掉期、货币互换、外汇期权、利率

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上述产品组合。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并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操作原则

第五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外汇风险为主要目的,不进行以投机或单纯套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六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

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

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外汇

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对公司外汇风险

敞口的谨慎预测,合理安排套期保值的金额、产品和期限,以保障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第九条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

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公司有权机构审议批准的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十条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

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必

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在做出相关决议后及时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第四章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是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

批准的权限内具体实施和管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五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计

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作、及时汇报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

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框架方案。

(二)销售、采购等业务部门负责向财务部门提供与未来外汇

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交易背景资料,并及时反馈结算变更条款、订单取消或延期等影响套期保值匹配性的重大事项。

(三)公司法务内控部门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实

际操作情况,包括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等,监督业务人员严格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并将结果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四)公司证券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组织履行外汇套期保值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五)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

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销售部门、采购部门等业务部门须按以下要求向财务部

门提交相关材料,以便开展汇率风险对冲的方案制定:

1、定期报送:按月提报基于项目进度的外汇收付款计划预测表;

2、按需报送:在项目关键节点同步提交涉及外汇收支的基础业

务数据(如合同金额、结算币种)、交易背景证明文件(如进出口报关单、信用证)等。

(二)财务部门综合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

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比较和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具体操作方案并上报审批。(三)在批准的期间和额度及方案内,财务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金融机构根据公司提交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申请确定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方可与金融机构进行交易。

(四)财务部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建立业务台账,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同时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与公司台账进行核对。若出现异常情况,需及时向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汇报。

(五)法务内控部门应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

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信息保密及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

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

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职责,并由公司法务内控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应建立严格有效的

风险管理机制,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第二十条公司应采取以下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

(一)防范资金风险,做好流动资金安排:保证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预计占用资金在公司年度的总授信额度内循环使用,并预测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到账期的金额和可能偿付的外汇准备数量;

(二)预测汇率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方案预

测在汇率出现变动后的盈亏风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管理层;

(三)做好外币支付与回款预测与落实,防止外汇套期保值延期交割。

第二十一条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门应在公

司董事会、股东会授权范围内根据公司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

保值交易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波动分析与风险预测,提出应对方案,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管理层进行判断。

第二十二条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

能出现重大风险的,财务部门应及时向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及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财务总监应与相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并向董事长汇报处置方案,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公司法务内控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

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财务部门应及时跟踪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产品与已

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七章财务核算第二十五条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核算。

第八章信息披露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

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

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10%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财务部门应立即向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报告,并提交分析报告,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分析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消的原因,分别说明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

务档案及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10年。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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