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92证券简称:海科新源公告编号:2026-047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8月06日15: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8月06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8月06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721号海科大厦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马立军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4人,代表股份1377763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839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374284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83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7人,代表股份347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2%。
9、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9人,代表股份4652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208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173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7人,代表股份347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2%。
10、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提案1.00《关于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选举杨晓宏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37515063股
1.02.候选人:选举马立军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37499038股
1.03.候选人:选举吴雷雷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37499032股
1.04.候选人:选举尉彬彬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37498939股
1.05.候选人:选举张仁杰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37499935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选举杨晓宏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203883股
1.02.候选人:选举马立军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87858股
1.03.候选人:选举吴雷雷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87852股1.04.候选人:选举尉彬彬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87759股
1.05.候选人:选举张仁杰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88755股
提案2.00《关于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选举付代红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37509133股
2.02.候选人:选举孙新华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37498939股
2.03.候选人:选举肖振宇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37498922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选举付代红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97953股
2.02.候选人:选举孙新华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87759股
2.03.候选人:选举肖振宇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87742股
提案3.00《关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76900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4%;反对7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5%;弃权1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89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4494%;反对
7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403%;弃权1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10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会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程劲松、向俊伟;
3、律师见证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08月0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