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93证券简称:三博脑科公告编号:2026-028
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534号文《关于同意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96129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发行价格为29.60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17254.184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06163.91万元,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4月27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4月27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 ZB10925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专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1.2026年3月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结合公司发展需要及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为便捷对募集资金专户的日常操作及资金业务便利性,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户,用于“三博脑科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对应存放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分行募集资金专户内的募集资金余额(含利息,具体金额以转出日为准)转存至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完全转出后,公司注销上述原募集资金专户,原募集资金专户对应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失效。上述变更完成后,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就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签订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6年 3月 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2.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以上交易背景,公司新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存放和使用“三博脑科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及利息。专户基本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账号:86031110002401130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2026年4月23日,公司与开户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创业板监管规则,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6031110002401130,截至2026年4月23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三博脑科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5949.063619万元。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
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深交所创业板监管规
则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2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第五个工作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丙方应当依据深交所创业板监管规则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放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陆胤、王栋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第五个工作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并对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进行形式审核。
8.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
金净额的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3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下同)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乙方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
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同意以方案一处理。
【方案一】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方案二】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方案三】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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