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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博脑科: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6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二〇二五年五月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重庆*青岛*杭州*南京*海口*东京*香港*伦敦*纽约*洛杉矶*旧金山*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致: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但不包含网络投票股东资格)、

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1-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1.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经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16日召开的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2.2025年4月18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布了

《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6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海淀区

香山一棵松路50号首都医科大学三博脑科医院1号楼3层会议室召开,董事长张阳先生因个人原因未能出席并主持本次会议,经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徐向英主持本次股东会。

3.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上午9:15-9:25,

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法律意见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3.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42名,代表股份

877654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43.2364%。其中,中小投资者或其委

托代理人共计237名,代表股份10688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655%。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305550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525%。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

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38名,代表股份

572103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838%。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股

东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本次股东会无临时提案。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议了本次会议通知所列以下议案:

1.00《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0《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00《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4.00《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法律意见

5.00《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00《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7.00《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经核查,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股东会的计票人、监票人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点票、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提交

的现场投票结果,结合网络投票结果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全部投票结果和持股

5.00%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以及全部表决情况的明细。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87233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43%;

反对495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40%;弃权365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7%。

2.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87233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42%;

反对495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44%;弃权363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5%。

3.审议通过了《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同意8725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64%;

反对497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66%;弃权14900-4-法律意见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0%。

4.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8725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60%;

反对497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72%;弃权1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7%。

5.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8725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20%;

反对492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15%;弃权1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5%。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8725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28%;

反对489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79%;弃权1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4%。

7.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同意87123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80%;

反对62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46%;弃权1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

-5-法律意见的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6-法律意见(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张学兵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丁枫炜

____________________徐发敏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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