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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博脑科: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7 00:00 查看全文

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条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并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1/8(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与方式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2/8(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现场参

观、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互动易平台管理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应当指派或者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

(一)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

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二)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

3/8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三)不得发布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

(四)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

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五)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

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明确在互动易平台发布及回复的审核程序。所有在互

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及回复,均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发布。对于常规性、普适性内容,董事会秘书可授权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审核发布。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十四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

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

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4/8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除非得到明

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九条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

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5/8第二十条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

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五章接待沟通工作细则

第二十四条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

第二十五条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

第二十六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

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6/8(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

人员身份,准备、签署和保存《承诺书》等相关文件。

第二十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形成的相关资料由证券事务部存档。

第三十条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等对外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由证券事务部向其索要预发稿件(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核对相关内容,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如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第三十一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

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二条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

定提供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7/8第三十三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

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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