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受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巨丰)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就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作废部
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
注销)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金杜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223号)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告[2010]33号)等规
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8号)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7号,2025年3月27日实施)修订,现行有效的规则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修正)》。《激励计划》系根据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8号)制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尚未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6号)等相关规则调整、修订《公司章程》等制度中有关监事会的规定,公司监事会根据《激励计划》《公司章程》等制度及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对本次作废及本次注销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作废及本次注销有关的文件,包括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并就本次作废及本次注销所涉及的相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公司已经提供了金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公司提供给金杜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金杜仅就与公司本次作废及本次注销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金杜不对公司本次作废及本次注销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
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金杜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金杜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金杜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新巨丰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金杜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本次作废及本次注销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作废及本次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金杜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作废及本次注销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金杜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金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作废及本次注销的授权和批准2(一)2022年12月19日,新巨丰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与上述议案有关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同日,新巨丰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建立和完善公司、股东和业务骨干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股东对公司的信心。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2022年12月19日,新巨丰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
《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事宜发表了意见。
(三)2022年12月30日,新巨丰监事会出具《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2023年1月4日,新巨丰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五)2023年1月4日,新巨丰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确定2023年1月4日为首次授予日/授权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3名激励对象授予504.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91元/股;
向符合授权条件的124名激励对象授予1177.25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5.82元/份,与上述议案有关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同日,新巨丰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所涉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授权日为2023年1月4日,该授予日/授权日符
3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授权日的相关规定,同时首次授予也符合《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条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和本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
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六)2023年1月4日,新巨丰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确定2023年1月4日为首次授予日/授权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3名激励对象授予504.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91元/股;
向符合授权条件的124名激励对象授予1177.25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5.82元/份。
(七)2023年1月4日,新巨丰监事会出具《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认为:“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条件已成就”。
(八)2023年8月28日,新巨丰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同意确定2023年8月30日为预留授予日/授权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名激励对象授予126.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873元/股;向符合授权条件的4名激励对
象授予292.75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5.783元/份,与上述议案有关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同日,新巨丰独立董事对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所涉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
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授权日为2023年8月30
4日,该授予日/授权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授权日的相关规定,同时预留授予也符合《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条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和本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预留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九)2023年8月28日,新巨丰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同意确定2023年8月30日为预留授予日/授权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名激励对象授予126.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873元/股;向符合授权条件的4名激励对
象授予292.75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5.783元/份。
(十)2023年8月28日,新巨丰监事会出具《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认为:“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
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条件已成就”。
(十一)2024年4月19日,新巨丰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因6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申请离职,已不符合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同意对首次授予1名激励对象的223150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对首次授予6名激励对象的529700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第一个
归属/行权考核年度2023年会计年度已届满,因首次授予16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D”,同意合计对第一个归属期已授予未归属的 1445055 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对第一个行权期已授予未行权的3032940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因预留授予 4 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D”,同意合计对第一个归属期已授予未归属的378000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对第一个行权期已授予未行权的
878250 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首次授予 102 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A”,但因
2023年营业收入低于业绩考核目标,同意对第一个行权期已授予未行权的238份
5股票期权进行注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
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相关事宜。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02人,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339662份,行权价格(调整后)为
15.783元/份。
(十二)2024年4月22日,新巨丰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因6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申请离职,已不符合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同意对首次授予1名激励对象的
223150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对首次授予6名激励对象的529700份
股票期权进行注销;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行权考核年度2023年会计年度已届满,因首次授予 16 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D”,同意合计对第一个归属期已授予未归属的1445055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对第一个行权期已授予未行权的3032940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因预留授予4名激励对象
考核结果为“D”,同意合计对第一个归属期已授予未归属的 378000 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对第一个行权期已授予未行权的878250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首次授予 102 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A”,但因 2023 年营业收入低于业绩考核目标,同意对第一个行权期已授予未行权的238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股票期
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相关事宜。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02人,可行
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339662份,行权价格(调整后)为15.783元/份。与上述议案有关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十三)2024年4月22日,新巨丰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
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因6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申请离职,已
不符合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同意对首次授予1名激励对象的
223150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对首次授予6名激励对象的529700份
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因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行权考核年度
2023 年会计年度已届满,首次授予 16 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D”,同意合计对
第一个归属期已授予未归属的1445055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对第一个行权期已授予未行权的3032940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因预留授予4名激励
对象考核结果为“D”,同意合计对第一个归属期已授予未归属的 378000 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对第一个行权期已授予未行权的878250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首次授予 102 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A”,但因 2023 年营业收入低于业绩考核目标,同意对第一个行权期已授予未行权的238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23年第
6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股
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相关事宜。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02人,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339662份,行权价格(调整后)为15.783元/份。
(十四)2024年4月22日,新巨丰监事会出具《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时,监事会对本期行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合法、有效。因此,监事会同意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股票期
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手续。”
(十五)2024年7月5日,新巨丰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十六)2024年7月8日,新巨丰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与上述议案有关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十七)2024年7月8日,新巨丰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十八)2025年5月21日,新巨丰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作废部分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
权的第一个行权期已于2025年4月30日届满,截至行权期届满之日,尚有339662
份股票期权未行权,该部分股票期权将由公司予以注销;鉴于公司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2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资格,公司将对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560210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股票期
权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17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资格,公司将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1213380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因2024年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目标未达成,公司将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第二个归属期对应的1204965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对应的2852820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第二个归属期对应的378000股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对应的878250份股7票期权进行注销。基于上述情况,本次合计作废2143175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合计注销5284112份股票期权。
(十九)2025年5月22日,新巨丰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已于2025年4月30日届满,截至行权期届满之日,尚有339662份股票期权未行权,
该部分股票期权将由公司予以注销;鉴于公司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中2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资格,公司将对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560210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中17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资格,公司将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1213380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因2024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公司将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第二个归属期对应的1204965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对应的2852820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第二个归属期对应的378000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对应的878250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基于上述情况,本次合计作废2143175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注销5284112份股票期权。与上述议案有关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二十)2025年5月22日,新巨丰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已于2025年4月30日届满,截至行权期届满之日,尚有339662份股票期权未行权,
该部分股票期权将由公司予以注销;鉴于公司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中2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资格,公司将对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560210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中17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资格,公司将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1213380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因2024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公司将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第二个归属期对应的1204965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对应的2852820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第二个归属期对应的378000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对应的878250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基于上述情况,本次合计作废2143175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注销5284112份股票期权。
综上,金杜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作废及本次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作废及本次注销的基本情况
8(一)行权期届满未行权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为自首次授权之日起1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之日起2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由公司予以注销。
根据公司提供的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文件、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文件、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文件、本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自主行权明细汇总表及公司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函,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已于2025年4月30日届满,截至行权期届满之日,尚有339662份股票期权未行权,该部分股票期权将由公司予以注销。
(二)激励对象离职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
用协议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或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及公司提供的激励对象离职证明
文件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人力负责人,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2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资格,公司将对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560210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
17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资格,公司将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1213380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归属/行权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行权期的业绩考核目标为: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5%。若营业收入不低于业绩考核目标,公司层面归属/行权比例为100%;若营业收入低于业绩考核目标但不低于业绩考核目标的80%,公司层面归属/行权比例=营业收入/业绩考核目标;若营业收入低于业绩考核目标80%,公司层面归属/行权比例为0。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9合伙)分别于2022年2月25日、2025年4月23日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2]100Z0004 号)、《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5]100Z1667)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1706242549.45元,相较于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37.40%,低于业绩考核目标的80%,公司层面可归属/行权比例为0。因2024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公司将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第二个归属期对应的1204965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第二个行权期对应的2852820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第二
个归属期对应的378000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对应的878250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综上,金杜认为,本次作废及本次注销的原因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作废及本次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作废及本次注销的原因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
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10(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范玲莉李成杨
单位负责人:
王玲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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