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
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山东新
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巨丰”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新巨丰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
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股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928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3000000股,于2022年9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357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420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360846568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85.9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59153432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14.08%。
2023年3月2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发行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股份数量
为3846568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0.9158%。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
2023年10月12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股份
数量为208679453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49.6856%。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23年10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88)。
12025年9月2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股份数
量为17136000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4.0800%。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44)。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2025年9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同意按照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行权/归属事宜。本次股票期权行权采用自主行权模式,行权股票来源于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行权期为2025年12月
19日起至2026年10月8日止。截至2026年2月26日,激励对象已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1015972份,公司总股本相应增加1015972股。2026年2月6日,公司披露《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第一批次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完成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第一批次归属工作,本次归属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770000股,并于2026年2月12日上市流通。综上,公司总股本由420000000股增加至424785972股。
截至2026年2月26日,公司总股本为424785972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13119429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8848%;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
2935916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9.115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部分首次公开
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锁定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42个月。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合计131184547股,占当前公司总股本的30.8825%。
三、本次上市流通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户数共计3户,分别为北京京巨丰能源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晟莱鑫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西藏诚融信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聚丰瑞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曾用名:珠海聚丰瑞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中作出的承诺具体如下:
1、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承诺
承诺类承诺方承诺内容承诺时间履行情况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
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包括由该等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企业直
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截至2022年10价(以下称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月10日收盘,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公司股价已连北京京巨丰能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续20个交易日源控制设备有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收盘价低于公限公司;上海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直接或间司首次公开发晟莱鑫管理咨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行股票价格
询合伙企业股份限长6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20220918.19元/股,触年(有限合售承诺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02发上述承诺的月日;履行条件。根伙)珠海聚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据上述股份锁
丰瑞管理咨询3、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定的相关承
合伙企业(有(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诺,上述承诺限合伙)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人持有的公司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股份在原锁定
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期基础上自动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延长6个月。
企业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
4、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
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公司上市后3年内,若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关于稳(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定公司
北京京巨丰能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股价及
源控制设备有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则每股
2022年09已于2025年9月
股份回限公司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同时满足月02日1日履行完毕
购的承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
诺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以下简
3称“触发稳定股价措施”)。
根据公司股价稳定预案,在不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不迫使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股价稳定措施采取如下顺序与方式:
1、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控股股东
将在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
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
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触发增持股价措施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持股比例增持公司股票,合计增持总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增持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增持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在实施增持股票期间,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时,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将中止实施增持股票措施。
在触发增持股价义务后,若控股股东未向公司送达增持通知书或虽送达增持通知书
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公司有权将该年度及以后年度应付控股股东的现金
分红款项收归发行人所有,直至累计金额达2000万元止。
2、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控股股东
无法实施增持股票措施,或者增持股票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后,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实施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在触发增持股价措施之日起3个月内,个人增持总金额不低于上一年度自公司处取
得税后工资总额的30%。增持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在实施增持股票期间,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时,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中止实施回购股票措施。
3、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控股股
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无法实施增持股票措施,或者增持股票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后,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
4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并
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回购股票,回购总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回购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回购前公司股份总数的2%。回购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在实施回购股票期间,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时,公司将中止实施回购股票措施。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股价稳定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公司在《股价稳定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并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并上市所
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若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回购或增持义务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公众股股权分布的最低比例要求等),则其回购或增资义务之履行期限相应顺延,直至满足或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北京京巨丰能
其他承本单位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2022年09源控制设备有诺侵占公司利益。月02正在履行日限公司
1、本企业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对欺诈 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发行上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北京京巨丰能市的股2、本企业保证,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2022年09源控制设备有份回购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02正在履行月日限公司和股份上市的,本企业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买回承员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作出认定后
诺的5(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依法承北京京巨丰能等有权机关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担赔偿
源控制设备有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2022年09
正在履行责任的
限公司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月02日
承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企业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
5若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
等有权机关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投资者因本次交易遭受的损失。
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本企业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
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本企业以发行人当年及以后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中应享有的分红作为履约担保,且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购回或赔偿义务,则在履行承诺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
1、本单位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等文件公开作出的承诺。
2、如发生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情形,将
视情况通过发行人股东大会、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交易所指定途径披露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
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
未能履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北京京巨丰能行承诺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通过与投2022年09源控制设备有时的约资者协商确定或由有关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正在履行月02日限公司束措施法规进行认定。
的承诺
4、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有权将
应付本企业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企业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5、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
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
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
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1、本企业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任何地方或
北京京巨丰能避免同中国境外,直接或间接发展、经营或协助2022年09源控制设备有业竞争经营或参与与新巨丰及其子公司业务存在月02正在履行日
限公司的承诺竞争的任何活动,亦没有在任何与新巨丰及其子公司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的公司
6或企业拥有任何权益(不论直接或间接)。
2、本企业保证及承诺不会直接或间接发
展、经营或协助经营或参与或从事与新巨丰及其子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任何活动。
3、如拟出售本企业与新巨丰及其子公司生
产、经营相关的任何其它资产、业务或权益,新巨丰均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企业将尽最大努力使有关交易的价格公平合理,且该等交易价格按与独立第三方进行正常商业交易的交易价格为基础确定。
4、本企业将依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定向
新巨丰及有关机构或部门及时披露与新巨丰及其子公司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权益的详情。
5、自本函签署之日起,若新巨丰及其子公
司未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而导致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公司及企业所从事的
业务与新巨丰及其子公司构成竞争,本企业将终止从事该业务,或由新巨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该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或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将该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6、本企业将不会利用新巨丰控股股东的身
份进行损害新巨丰及其子公司或其它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7、如实际执行过程中,本企业违反首次公
开发行时已作出的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
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新
巨丰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2、重大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承诺类承诺方承诺内容承诺时间履行情况型
1、本企业原则同意本次交易。
北京京巨丰能2、本企业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新巨丰
源控制设备有关于本召开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期间,本企限公司;上海晟次交易业不存在减持新巨丰股份的计划,不会减莱鑫管理咨询的原则持所持有的新巨丰股份;本企业自新巨丰合伙企业(有性意见召开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至本次交易
2023年01已于2023年10限合伙);珠海及减持实施完毕期间不存在确定性的减持计划。月27日月9日履行完毕聚丰瑞管理咨计划的如后续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需要或市场变化
询合伙企业承诺而减持新巨丰股份的,本企业将严格执行(有限合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股份减持的
7规定及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新巨丰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次交
易完成期间实施转增股份、送股、配股等
除权行为,则本企业因此获得的新增股份同样遵守上述承诺。
3、若本企业的减持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
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企业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调整。
4、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企业具有法
律约束力,保证上述承诺是真实的、准确的及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情形。若因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项下承诺内容而给新巨丰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本公司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任何地方或
中国境外,直接或间接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或参与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存在竞
争的任何活动,亦没有在任何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的公司或企
业拥有任何权益(不论直接或间接)。
2、本公司保证及承诺不会直接或间接发
展、经营或协助经营或参与或从事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任何活动。
3、如拟出售本公司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生
产、经营相关的任何其它资产、业务或权益,公司均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公司将尽最大努力使有关交易的价格公平合理,且该等交易价格按与独立第三方进行正常关于同商业交易的交易价格为基础确定。
业竞
争、关4、本公司将依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定向北京京巨丰能联交公司及有关机构或部门及时披露与公司及2023年01源控制设备有
易、资其子公司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27正在履行月日限公司金占用任何业务或权益的详情。
方面的5、自本函签署之日起,若公司及其子公司承诺未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而导致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公司及企业所从事的业
务与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竞争,本公司将终止从事该业务,或由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该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或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将该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6、本公司将不会利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身份进行损害公司及其子公司或其它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7、如实际执行过程中,本公司违反首次公
开发行时已作出的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
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公
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8(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8、本承诺函在本公司作为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期间有效。
二、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本公司和本公司的关联方将采取切实有
效的措施尽量规范和减少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严格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3、不以拆借、占用或由公司代垫款项、代
偿债务等任何方式挪用、侵占公司及其下
属子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不要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任何形式担保;
4、对于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确有必
要进行的关联交易,均将严格遵守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的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
关联交易均以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约定,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
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各项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5、本公司保证遵守上述承诺,不通过关联
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违反上述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
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公司及其
他股东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
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给其
他股东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
理;(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1、本次交易完成前,新巨丰在业务、资
产、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与本公司及
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严格分开,新巨丰关于保的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和机构独立;
北京京巨丰能持上市
源控制设备有公司独2、本次交易不存在可能导致新巨丰在业2023年05正在履行
限公司立性的务、资产、人员、财务和机构等方面丧失月19日承诺独立性的潜在风险。
3、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充分尊重上
市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保证合法、合理地运用相关股东权利,不干预上市公司的
9采购、生产和销售等具体经营活动,不采
取任何限制或影响上市公司正常经营的行为。
本承诺函对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受到损害,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本公司承诺不越权干预新巨丰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以任何形式侵占新巨丰的利益。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交易完成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
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上述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关于本诺。
次交易
北京京巨丰能摊薄即3、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给2023年05源控制设备有期回报新巨丰或其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同意月19正在履行日限公司采取填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补措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的承诺
4、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
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依据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
规定、规则,对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5、本承诺函至以下情形时终止(以较早为准):1)本公司不再作为新巨丰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新巨丰股票终止在深交所上市;3)本次交易终止。
1、本公司承诺不越权干预新巨丰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以任何形式侵占新巨丰的利益。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交易完成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关于公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
司本次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交易摊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北京京巨丰能薄即期照上述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2024年06源控制设备有正在履行回报采诺。月03日限公司取填补
措施的3、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给
承诺新巨丰或其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
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依据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
规定、规则,对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
10取相关监管措施。
5、本承诺函至以下情形时终止(以较早为准):1)本公司不再作为新巨丰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新巨丰股票终止在深交所上市;3)本次交易终止。
1、本企业原则同意本次交易。
2、本企业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新巨丰
召开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期间,本企业不存在减持新巨丰股份的计划,不会减持所持有的新巨丰股份;本企业自新巨丰召开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不存在确定性的减持计划。
如后续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需要或市场变化
而减持新巨丰股份的,本企业将严格执行北京京巨丰能《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源控制设备有关于本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限公司;上海晟次交易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莱鑫管理咨询的原则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股份减持的合伙企业(有性意见规定及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4年05已于2025年2月限合伙);珠海及减持若新巨丰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次交月09日28日履行完毕
聚丰瑞管理咨计划的易完成期间实施转增股份、送股、配股等
询合伙企业承诺除权行为,则本企业因此获得的新增股份(有限合伙)同样遵守上述承诺。
3、若本企业的减持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
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企业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调整。
4、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企业具有法
律约束力,保证上述承诺是真实的、准确的及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情形。若因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项下承诺内容而给新巨丰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本次交易完成前,新巨丰在业务、资
产、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与本企业及
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严格分开,新巨丰北京京巨丰能的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和机构独立;
源控制设备有
限公司;上海晟关于保2、本次交易不存在可能导致新巨丰在业
莱鑫管理咨询持上市务、资产、人员、财务和机构等方面丧失2024年05合伙企业(有公司独独立性的潜在风险;;月09正在履行日限合伙)珠海立性的
聚丰瑞管理咨承诺3、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企业将充分尊重上询合伙企业市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保证合法、合理(有限合伙)地运用相关股东权利,不干预上市公司的采购、生产和销售等具体经营活动,不采取任何限制或影响上市公司正常经营的行为。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本次申请
11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对其违
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本次上市流通股的限售股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年3月6日(星期五)。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31184547股,占截至2026年2月26日总股本
424785972股的比例为30.8825%。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户数为3户。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占公司总股本次实际可上限售股份数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东名称本比例市流通数量量(股)(股)
(%)(股)北京京巨丰能源控制设
9476454322.30889476454394764543
备有限公司上海晟莱鑫管理咨询合
321100817.55913211008132110081
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聚丰瑞管理咨询合
43099231.014643099234309923
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13118454730.8825131184547131184547
注:1、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按照2026年2月26日公司总股本424785972股计算;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其他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后,股东将自觉遵守其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承诺,并同时遵守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将督促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作出的相关承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对其间接持有的股份作出限售承诺的,公司董事会承诺将监
督相关人员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其履行承诺的情况。
五、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本次变动后股份性质数量(股)比例增加(股)减少(股)数量(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13119429730.8848%-13118454797500.0023%
其中:首发前限售股13118454730.8825%-131184547-0.00%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29359167569.1152%131184547-42477622299.9977%
三、总股本424785972100.0000%--424785972100.0000%
12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13(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孙鹏飞刘芮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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