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核查意见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乐德”或“公司”)发
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
1325号),公司获准向无锡金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筹研究精选一期私募证券投资
基金、华富瑞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鲁花道生(北京)企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台
州城投沣收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梓旭、济南瀚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轻盐智选37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广
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定向增
发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1939831股,每股面值 1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35.6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782593771.77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0398175.12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72195596.65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5年8月19日对公司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5〕243号”《验资报告》。
1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严格按照监管协议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根据公司《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金额
1半导体功率模块(高性能氮化硅)陶瓷基板智能36693.1530963.92
化生产线建设项目
2高导热大功率溅射陶瓷基板生产项目31833.2725067.96
3宽禁带半导体复合外延衬底研发项目22810.9112227.50
4支付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费用、相关税费等10000.0010000.00
合计101337.3378259.38
三、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一)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情况
为顺利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本次募集资金投入使用前,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部分募投项目。截至2025年12月15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2225.31万元,本次拟置换金额为2225.3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自筹资金实际本次拟置序号项目名称总投资额投入金额换金额
1高导热大功率溅射陶瓷基板生产项目31833.271389.151389.15
2支付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费用、相关税费10000.00836.16836.16
等
合计41833.272225.312225.31
(二)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2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1039.82万元。截至2025年12月15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人民币2.07万元。本次拟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2.07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以自筹资金预先支序号项目名称发行费用金额本次拟置换金额付金额
1承销及保荐费用829.76
2审计及验资费用188.68
3信息披露费用2.072.072.07
4发行手续费及其他19.30
费用
合计1039.822.072.07
上述事项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关于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6〕69号)。
四、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2026年1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6年1月28日出具《关于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6〕69号),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深证上〔2025〕481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安徽富乐德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3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
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且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和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4(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谭轶铭方瑞荣张高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5(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张希朦田来李勤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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