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乐德”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经审慎尽职调查,对富乐德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进行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252号)同意,公司获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846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8.4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17408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84842172.5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32565827.50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
12月27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2〕742号”《验资报告》。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严格按照监管协议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陶瓷熔射及研发中心项目12000.0012000.00
2陶瓷热喷涂产品维修项目15615.7415615.74
3研发及分析检测中心扩建项目5781.435781.43
4补充流动资金8000.008000.00
合计41397.1741397.17
三、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情况
1、基本情况
基于当前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进度,结合项目建设内容,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项目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公司拟延长部分募投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后募投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如下:
序原项目达到预计可使前次调整后项目达到本次调整后项目达到项目名称号用状态日期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
1陶瓷熔射及2023年12月31日2025年12月31日2026年12月31日
研发中心项目
2研发及分析2023年12月31日2025年12月31日2026年12月31日
检测中心扩建项目
2、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
(1)陶瓷熔射及研发中心项目
本项目综合性较强,增值服务是基于现有的业务、洗净工艺和客户的延伸,新型陶瓷熔射技术的更新迭代带来的技术开发,设备、材料、工艺等磨合,以及客户端的试用验证等,需要较长的时间。
同时,公司在执行项目建设过程中,考虑到中国半导体设备、零部件、仪器仪表等市场供需的动态变化,并积极考虑现有业务、设备的最大程度利用,在满足募投项目要求,不影响业务计划的前提,灵活采购,节约成本,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截至目前,已完成了主体和配套基建工程部分研发中心、陶瓷熔射及清洗设备已购置完成,项目部分投产产线业已产生经济效益。
1为了更好地实施本项目,综合上述各方面实际情况,拟将本项目实施时间延长
至2026年12月31日。
(2)研发及分析检测中心扩建项目
本项目将进一步拓宽公司分析检测服务客户,形成半导体行业内洗净相关领域完整的分析检测能力,建设国内一流的分析实验室。截至目前,本项目业已完成检测实验室施工建设,引进了一系列高端检测分析设备,结合创新研发和应用多种检测分析手段,已部分建设完成了高质量的半导体设备及零部件检测分析服务平台;
但半导体分析技术的国产替代研发、对应的设备选型、测试,分析方法的确定及优化、人员培训、认证等时间较长,经综合考量,拟将本项目实施时间延长至2026年12月31日。
四、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经综合考虑,根据项目实际开展情况、建设进度等作出的审慎决定,该事项仅涉及项目建设进度变化,未调整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投资总额和资金用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
五、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情况及相关机构意见2026年01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投项目“陶瓷熔射及研发中心项目”、“研发及分析检测中心扩建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
状态日期延期至2026年12月31日。根据相关规定,本议案在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2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3(此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胡宇翔刘丽敏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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