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1、22、23层
电话:0755-82816698传真:0755-82816898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富乐德科
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本所律师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资格等事项发表
法律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及律师提供的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须披露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完整、
合法、有效;公司向本所及律师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与正本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有陈述和说明与事实一致;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及律师提供和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资格等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本所及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议案所述事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评价、意见和保证。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及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与道德规范,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就本次股东会所涉相关事宜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于2026年8月15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9月3日下午14:00在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金桥开发区南海路18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等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41人,代表股份3623922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1946%。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3445284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218%;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
东共137人,代表股份178637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29%。其中,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本次征集投票权共收到1名有效股东授权征集人行使表决权的文件,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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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均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对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会对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选举非独立董事3名,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选举贺贤汉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3615297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2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0016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718%。
贺贤汉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程向阳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3615343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3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0062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975%。
程向阳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王哲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3615452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6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0171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585%。
3王哲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选举独立董事2名,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选举颜恩点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3615354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3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0073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036%。
颜恩点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方芳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3615344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3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0063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981%。
方芳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3623231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9%;
反对2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弃权4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7950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32%;反对2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6%;弃权4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42%。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表决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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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表决有效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
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5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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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见证律师:
宋征许德辉
见证律师:
罗子昊
二〇二六年九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