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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乐德: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26 查看全文

富乐德 --%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1、22、23层

电话:0755-82816698传真:0755-82816898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富乐德科

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本所律师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资格等事项发表

法律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及律师提供的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须披露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完整、

合法、有效;公司向本所及律师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与正本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有陈述和说明与事实一致;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及律师提供和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资格等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本所及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议案所述事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评价、意见和保证。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及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与道德规范,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就本次股东会所涉相关事宜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1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于2025年12月10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12月26日下午16:00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等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71人,代表公司股份数4248916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1715%。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公司股份数4114609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3643%;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169人,代表公司股份数1343071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072%。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均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对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会对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如下: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治理架构、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4245429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9%;

反对33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8%;弃权

1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082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037%;反对33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23%;弃权1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表决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有效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部分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审议通过《股东会议事规则》

同意4232109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44%;

反对1670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33%;弃权

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750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4861%;反对167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409%;弃权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0%。

2.02审议通过《董事会议事规则》

同意4232109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44%;

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反对1670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33%;弃权

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750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4861%;反对167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409%;弃权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0%。

2.03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同意4232109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44%;

反对1670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33%;弃权

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750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4861%;反对167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409%;弃权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0%。

2.04审议通过《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同意4232027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25%;

反对167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40%;弃权

14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7418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4251%;反对167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647%;弃权1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2%。

2.05审议通过《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同意4232044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29%;

反对167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48%;弃权

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7435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4378%;反对167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893%;弃权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0%。

2.06审议通过《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同意4232103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43%;

反对1670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33%;弃权

10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7494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4817%;反对167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409%;弃权1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4%。

2.07审议通过《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同意4232085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39%;

反对1670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31%;弃权

1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7476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4683%;反对167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349%;弃权1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8%。

2.08审议通过《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同意4232151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54%;

反对1669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28%;弃权

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7542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174%;反对166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275%;弃权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5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1%。

2.09审议通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同意4232113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45%;

反对1670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33%;弃权

9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7504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4891%;反对167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409%;弃权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0%。

3、审议通过《关于出售参股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

同意4245991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2%;

反对28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5%;弃权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1382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222%;反对28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49%;弃权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0%。

4、审议通过《2025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4245991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2%;

反对277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4%;弃权

14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1382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222%;反对27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76%;弃权1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2%。

6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

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7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见证律师:

宋征许德辉

见证律师:

计天宇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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