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
归属条件成就情况的核查意见
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
期归属条件成就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规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实际经营业绩,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4年度合并审计报告》(天健审〔2025〕7-86号)、
《2025年度合并审计报告》(天健审〔2026〕7-99号)测算,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对应的可归属比例为40.00%;
3、除离职情形之外,在职激励对象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除离职情形之外,本次激励计划仍在职的147名激励对象中,有142名
激励对象 2025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 B 及以上,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100%;有 5名激励对象 2025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C,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50%。综上所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
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归属符合《激励计划(草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合法、有效。因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
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7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