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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利机械: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1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298证券简称:东利机械公告编号:2026-017

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6年4月21日14:30

(2)网络投票:2026年4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1日9:15-

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前进东路29号

3、会议召集人: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征。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股东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78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71117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45362750股的53.047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00163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45362750股的41.287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0953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45362750股的11.760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3552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45362750股的11.939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5557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45362750股的3.8220%。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4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7995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45362750股的8.1173%。

注:本公告中涉及的股份比例均保留四位小数,若有尾差为四舍五入原因。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

表决: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69884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01%;反对12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9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69879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95%;反对12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99%;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69864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75%;反对12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9%;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2299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80%;反对12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04%;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

4、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69859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69%;反对12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99%;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2294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51%;反对12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04%;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4%。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融资暨对外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69854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62%;反对12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99%;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2289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23%;反对12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04%;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6、逐项审议《关于2025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确认及拟定

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6.0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独立董事薪酬确认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69842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47%;反对12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21%;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2277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54%;反对12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02%;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4%。

6.0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非独立董事、监事薪酬确认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9875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98%;反对12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91%;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

关联股东王征、王佳杰、靳芳、万占升、邵建、华文栓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1427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17%;反对12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09%;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4%。

6.0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69842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47%;反对12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21%;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2277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54%;反对12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02%;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4%。

6.0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0725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12%;反对12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96%;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

关联股东王征、王佳杰、靳芳、万占升、邵建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2277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54%;反对12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02%;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4%。7、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责险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256045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11%;反对12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11%;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

关联股东王征、王佳杰、靳芳、万占升、邵建、田红旗、王瑞生、王东波、于

亮、赵建新、刘志诚、杜银婷、乔朝辉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223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49%;反对12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36%;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张小龙、林令佳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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