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中国上海市山西北路99号苏河湾中心25-28层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er 99 North Shanxi Road Shanghai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六年七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第二个归
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6年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1号》”)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第一节律师申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申明如下:
1.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业务管理办法》
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
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和本次作废必
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及其聘请的其他中介机构在为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和本
次作废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深交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其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5.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公司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作出的
陈述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签署,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律师之日起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6.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和本次作废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投资价值分析及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在
2履行一般注意义务后引用的会计、审计等专业机构提供的数据或结论,并不意味
本所及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或结论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承诺或保证,本所及本所律师均不对该等数据或结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7.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和本次作废的相关方、有关人员及
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书面说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8.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和本次作废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
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在对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和本次作废相关各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3第二节正文
一、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和本次作废的批准和授权1.2024年6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2024年6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4年6月28日至2024年7月8日,公司通过内部网站及公示栏张贴
的方式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接到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或不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的异议。2024年7月12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公司独立董事俞波先生接受其他独立董事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4.2024年7月17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5.2024年7月1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
4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确定以2024年7月17日为授予日,向符合
授予条件的155名激励对象一次性授予228.8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6.49元/股。
2024年7月1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5年7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6年7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归属的条件成就情况和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和本次作废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调整的原因公司于2026年4月21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并于2026年5月11日披露了《2025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以现有总股本146800000股扣除回购专户持有股份
51437250股后股本14536275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元(含税),实际派发现金分红总额43608825元(含税)。
根据《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鉴于公司2025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公司应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次调整的方法及结果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2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因此,本次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8979元/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一)归属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为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归属比例为50%。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4年7月17日,因此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为2026年7月17日至2027年7月16日。
6(二)归属条件及成就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4年度合并审计报告》(天健审〔2025〕7-86号)《2025年度合并审计报告》(天健审〔2026〕7-99号)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天健审〔2026〕7-100号)、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
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归属条件达成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归属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情形,满足归属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符合归属任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职期限要求。
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
本次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4—2025所(特殊普通合伙)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审计公司2025年营
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业收入为64713.80之一,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万元;2024年和2025年两年累计剔除股份
7归属条件达成情况
考核年目标值支付费用影响后的扣
考核指标 归属期 触发值(An)
度 (Am) 非净利润为 13767.73万元。经测算,公司
2024年营
2024年营业收层面归属比例为
第一个业收入不低
2024年入不低于40.00%,未能归属部
归属期于64000万分由公司作废处理。
62000万元;
营业收入元;
(Y) 2025年营
2025年营业收
第二个业收入不低
2025年入不低于
归属期于81500万
75000万元;
元;
2024年净2024年净利润
第一个
2024年利润不低于不低于6300
归属期
6600万元;万元;
扣除非经
2024年和
常性损益
2025年两2024年和2025
的净利润
第二个年累计净利年两年累计净
(Z) 2025年归属期润不低于利润不低于
13800万13000万元;
元;
各考核年度营业对应比例公司层面归属考核指标
收入完成情况 (M) 比例(X)
Y≥Am M=100%
营业收入 An≤Y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