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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翔新材: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梁丽萍)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9 00:00 查看全文

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梁丽萍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远翔新材”)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2025年度任职期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责,积极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5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本人梁丽萍,女,1966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教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福建省财政学会理事。

1989年9月至2004年8月任牡丹江大学教师,2004年9月至2021年12月任武夷学院教师,2021年7月至今,任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11月至今,任远翔新材独立董事。

经自查,任职期间,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5年度履职情况(一)出席董事会、股东会情况

2025年度,公司共召开5次董事会,3次股东会,本人积极参加

了上述所有会议,认真审阅了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谨慎地行使表决权,对公司报告期内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会议、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和其他重大事项均按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会议作出的决议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未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

2025年度具体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的情况如下:

参加股东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会情况应出席现场出以通讯方式委托出缺席是否连续两次未出席次数次数席次数出席次数席次数次数亲自出席会议

55000否3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根据公司治理安排,本人担任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履行专门委员会职责。

1、审计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4次审计委员会会议,本人严格按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召集并主持了相关会议,重点审议了定期报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内部审计工作等事项,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责。

2、提名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1次提名委员会会议,本人严格按照《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亲自出席会议,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任职资格的合法性与合规性进行了核查,认真履行了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报告期内,公司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履行审计委员会委员职责,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密切沟通。在内部审计监督方面,深入了解公司实际运营状况,监督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从审计计划制定到具体审计流程执行进行全程跟进,确保内部审计工作有效揭示公司运营管理中的潜在风险。同时,重点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实际执行情况,通过多维度评估与反馈,推动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持续完善。

在2024年度审计工作中,本人积极参与审计机构沟通会,就审计范围确定、时间节点安排、审计团队配置、审计重点等关键事项与

审计机构进行充分沟通。在审计项目推进过程中,持续跟进审计工作进展,及时了解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专业监督职能,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四)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5年度,本人累计现场工作时间已达15天。本人充分利用参

加董事会、股东会等机会,深入公司实地了解经营情况。通过与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定期沟通交流,及时掌握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重点关注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规范运作等关键环节。同时,密切关注外部环境变化及市场动态对公司的影响,持续跟踪行业发展趋势,结合自身专业经验和判断,为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提供意见建议。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独立董事履职工作,建立了良好的沟通机制,对涉及公司重大事项均能及时、主动与独立董事沟通。公司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职,在信息获取、资料提供等方面提供了充分保障,确保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本人履职创造了良好条件。报告期内,本人不存在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5年度,本人通过参加股东会等方式与中小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广泛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与投资者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

(六)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注重学习各项新规政策,积极参加各类培训,不断提升自身专业能力。定期及不定期获取公司经营情况等资料,通过多种方式履行职责,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及《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上述报告均履行了董事会审议程序,相关议案按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本人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过程进行了全程监督,认为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及披露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了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质量良好。

(三)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公司财务核算严格遵循中国会计准则的规定,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反映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四)股权激励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工作,新增股份34.80万股于2025年7月11日上市流通,公司总股本增至6488.80万股。本人对本次股权激励归属事项履行了监督职责,审查了归属条件满足情况和程序合规性。经核实,本次归属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归属条件已成就,程序规范透明,有助于激发核心员工活力,推动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五)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经审慎核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拥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经验。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该所能够严格按照审计准则要求执业,保持独立性,客观、公正地履行审计职责,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基于该所过往良好的执业表现和专业胜任能力,本人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

(六)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实施了2024年年度、2025年半年度及2025年

第三季度权益分派,累计派发现金红利约6912.30万元(含税)。

公司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及《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中的利润分配政策,在保障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积极回报投资者。本人认为,上述权益分派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状况与未来发展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切实保障了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回报,实现了公司与投资者的双赢。

(七)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编制的《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及《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参加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对《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进行了审慎审核,针对公司使用7700万元超募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29.78%)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本人认为该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严格遵循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综上所述,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报告期内,本人依据公司现行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和相关配套制度,对公司2025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与执行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经核查,本人认为公司2025年度薪酬方案系依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年度经营业绩及行业薪酬水平综合制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薪酬方案的制定与实施,有利于调动公司经营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与责任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未在报告期内发生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2025年,本人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通过深入调研公司经营状况、积极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并与董事会及管理层保持密切沟通,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6年,本人将继续秉持勤勉、审慎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

规及监管要求,忠实履行独立董事义务。一方面,加强与董事会及管理层的沟通协作,确保信息传递及时准确;另一方面,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为公司战略规划与经营决策提供建设性意见,持续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助力公司实现稳健长远发展。

特此报告。(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梁丽萍

202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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