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00证券简称:远翔新材公告编号:2025-024
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远翔新材”)于2025年6月1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年5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相应报告。
2、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20日,公司对2023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3年5月30日,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对外披露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3年5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3年5月30日作为授予日,以14.71元/股的价格向37名激励对象授予13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相应报告。
5、2024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
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2024年7月17日,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
6、2025年6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鉴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10万股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处理。
三、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事项不会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层和核心骨干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全体股东创造价值回报。
四、监事会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对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2.10万股限制性股票按作废处理。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激励计划及本次归属已经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和《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对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部分已
进入第二个归属期且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及其归
属数量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系根据《激励计划》规定进行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