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对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审阅了相关会议资料并经讨论后,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进行了认真严格的审核,出具如下书面审核意见:
1、公司2024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
2、公司2024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24年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3、在公司监事会提出本意见前,报告期内没有发现参与2024年年度报告编
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在公司依法运作、公司财务等方面没有
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股东权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行为。
4、经审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的2024年度《审计报告》内容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35人,其中2名员工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作废失效;其余33名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