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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宁生物: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6 00:00 查看全文

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含两名)以上的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总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拥有的投票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投票数位候选董事,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和应选人数,由得票多者当选。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征集人应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代表股东投票选举董事。

第二章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五条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

第六条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投票权,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每位与会股东所投票的董事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第八条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行使的投票权总数多于其拥有

的全部投票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行使的投票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投票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九条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投票权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投票权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三章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条投票结束后,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根据全

部候选董事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应选董事人数为限,在得票数为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半数以上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

第十一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构成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如出现两名或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同,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上述可当选董事候选人得票数均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应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二)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

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最低成员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三

分之二时,则应在相应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三)当选董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人数,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法》规定的董

事会最低成员人数,且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2、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最低成员人

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

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如经前述选举模式仍然不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人数,则原任董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应在五天内开会,再次召集股东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候选人;前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的董事人数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方开始就任。

第四章累积投票制其他程序

第十三条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别说明。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并在

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五条在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

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并由董事会秘书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指导其进行投票。

第十六条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细则经股东会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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