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中银意字2025第【%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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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九月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会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口头陈述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对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5年8月2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定于2025年9月10日(星期三)14时30分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025年8月26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届次、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如下: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0日14时30分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4号楼君正大厦B座公司大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韩超先生主持。
3、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10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1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1名,所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数合计49,103,750股,占公司股份有表决权股份数的31.8721%。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9月3日,经查验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自然人股东的股东账户卡、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合计持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48,375,000股,占公司股份有表决权股份数的31.3991%。
经核查,该等股东均于公司公告的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5年9月3日15:00交易收市时持有公司股票,具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728,750股,占公司股份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4730%。
3、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股东会中,通过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12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6,443,750股,占公司股份有表决权股份数的4.1825%。
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155,865,00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1,800,000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54,065,000股。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前提下,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就《股东会通知》中载明的议案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宣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提供了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公司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审议了
以下议案:
1、《关于<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48,788,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83%;反对267,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51%;弃权47,4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6%。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6,128,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100%;反对267,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36%;弃权47,4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64%。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2、《关于<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48,790,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14%;反对265,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00%;弃权48,4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7%。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6,130,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333%;反对265,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148%;弃权48,4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19%。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48,787,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67%;反对265,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00%;
弃权50,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4%。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6,127,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976%;反对265,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148%;弃权50,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76%。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4、《关于<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48,789,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05%;反对263,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61%;弃权50,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4%。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6,129,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271%;反对263,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54%;弃权50,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76%。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5、《关于<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48,789,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05%;反对263,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61%;弃权50,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4%。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6,129,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271%;反对263,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54%;弃权50,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76%。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6、《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48,789,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05%;反对263,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61%;弃权50,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4%。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6,129,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271%;反对263,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54%;弃权50,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76%。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负责人(签字):
陈永学
承办律师 (签字):
王朦
刘紫仪
2o25年9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