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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如科技: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4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302证券简称:华如科技公告编号:2025-027

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14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年5月14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4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4号楼君正大厦

B座公司大会议室。

5、召集人: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韩超。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总体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30人,代表股份

491656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123%。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

1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48379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31.401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4人,代表股份7865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0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28人,代表股份65056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22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5719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2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4人,代表股份7865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05%。

(注: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15586500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1800000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54065000股。)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885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614%;反对2947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5995%;弃权1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9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619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1742%;反对2947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5306%;弃权1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951%。

2、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885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614%;反对2947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5995%;弃权1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91%。

2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619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1742%;反对2947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5306%;弃权1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951%。

3、审议通过了《<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489607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833%;反对186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798%;弃权1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6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63007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8512%;反对1867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8706%;弃权1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782%。

4、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9615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849%;反对18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783%;弃权1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6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63015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8627%;反对18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8591%;弃权1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782%。

5、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9606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831%;反对186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800%;弃权1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6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63006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8497%;反对1868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3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8721%;弃权1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782%。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8077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2722%;反对232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4722%;弃权12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55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61477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4.4994%;反对2321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5684%;弃权12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9322%。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8095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2758%;反对336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6851%;弃权1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9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61495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4.5271%;反对3368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1778%;弃权1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951%。

8、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9614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847%;反对18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785%;弃权1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6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63014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8612%;反对18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8606%;弃权1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782%。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4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8527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636%;反对29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5905%;弃权2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6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61927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1903%;反对29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4623%;弃权2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47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王朦、刘紫仪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4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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