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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如科技: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2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302证券简称:华如科技公告编号:2026-021

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12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6年5月12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4号楼君正大厦

B座公司大会议室。

5、召集人: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韩超。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总体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06人,代表股份

559390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329%。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

1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543721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35.120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1人,代表股份15669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2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04人,代表股份132790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77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117121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65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1人,代表股份15669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21%。

(注: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15586500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1050000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54815000股。)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558757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868%;反对3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33%;弃权2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9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32157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233%;反对35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666%;弃权2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101%。

2、审议通过了《<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558820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981%;反对2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95%;弃权3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24%。

2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32220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708%;反对2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664%;弃权3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628%。

3、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58757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868%;反对3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33%;弃权2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9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32157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233%;反对35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666%;弃权2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101%。

4、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58765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882%;反对34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19%;弃权2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9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32165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290%;反对346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609%;弃权2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101%。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57533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680%;反对16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937%;弃权2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8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30933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6016%;反对16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3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373%;弃权2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612%。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57603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805%;反对15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746%;弃权2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4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31003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6543%;反对15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567%;弃权2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890%。

7、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57702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982%;反对143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570%;弃权2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4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31102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7285%;反对1437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825%;弃权2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890%。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57533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680%;反对16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871%;弃权2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4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30933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6016%;反对16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094%;弃权2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890%。

49、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同意73760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5146%;反对16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1232%;弃权2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62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73760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5146%;反对16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1232%;弃权2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62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王朦、王雪岑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2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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