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真兰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促使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第1101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上海真兰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经济活
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上海真兰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
第二章机构和职权
第四条内部审计的实施机构是公司内审部,内审部应保持独立性,配备专
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内审部对公司及子公司行使内部审计职能,根据需要可以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工作。
第六条内审部应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
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
1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
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
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受国家的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打击和报复。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九条由于被审计单位或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造成审
计结果与事实不符的,应追究被审计单位财务总监或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章审计职责与内容
第十条内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
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2(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审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六)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公司内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一条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
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指导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3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
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关注到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疑、收到明确的投诉举报,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自查、要求内审部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内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审部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督促内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
审计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审部负责。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4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一)审计工作以就地审计方式为主,也可采用报送审计方式。根据需要,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二)根据公司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并报审计委员会审批;
(三)原则上依照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开展审计工作,特殊的审计事项及调查事项优先办理;
(四)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编制项目审计方案;
(五)内审部于实施审计前5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进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六)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提
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于审计时配合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七)在实施审计时,内审部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
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
(八)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获取的
审计证据,以及作出的审计结论;
(九)内部审计人员拟定审计报告初稿,送达被审计对象征求意见。被审
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内审部,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对被审计对象反馈的书面意见,内审部应进一步查明事实后,作出是否采纳、修改还是维持原报告的决定。
(十)将审计报告上报审定后,根据其意见将相关事项抄告有关单位,并视必要程度要求被审计单位就审计报告所述事项的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回复;
(十一)跟踪审计发现问题和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督促被审计单位做好审计整改工作;
(十二)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收集整理相关信息和资料,做好归档工
5作;卷内资料分为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取证材料、审计项目计划与总结、工作底稿等,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工作要求如下:
(一)专职内部审计人员需掌握会计、审计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或者有一
定会计、审计以及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内审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
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
(三)公司保障内审部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各部门和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四)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报告,并提出
处理意见;对发现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五)对所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真实性承担责任;
(六)做好外部审计的协调配合工作,并定期对内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改进协调工作。
第六章奖励和处罚第十八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
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依据公司各有关规章
制度中的处理、处罚条款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6第二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成绩显著的内
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漏、向他人非法提
供所知悉的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内审部或者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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