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真兰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1、总则
为规范上海真兰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
其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防范证券投资风险,保证证券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证券投资业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通过,不得开展证券投资业务。
3、定义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但下列情形除外:
a)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b)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c)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d)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e)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4、一般原则
a)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1b)加强风险防范、保障资金运行安全,分析证券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
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c)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不得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发展;
d)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须为自有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募集资金或银行专项信贷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5、决策、执行与控制
a)公司投资部负责对投资标的进行价值分析,形成初步方案,由总经理办公会议进行初步评估;
b)财务中心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运作和管理。进行证券投资,资金划拨程序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c)财务中心对证券投资资金的运用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准则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d)稳健投资,可适时接受专业证券投资机构的服务,以提高自身的证券投资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保护公司利益。单只证券投资品种亏损超过投资金额的20%时,投资部必须立即报告总经理决定是否止损。公司证券投资浮动亏损总额超过投资额的2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时,须提请董事会审议是否继续进行证券投资,并出具意见;
e)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董事会审议证券投资等高风险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
2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d)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
6、监督管理与信息披露
a)应以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委托理财除外)进行证券投资;
b)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证券投资的实施情况进
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c)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的范围、额度和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
证券投资额度;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创业板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7、附则
a)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有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b)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c)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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