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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津贴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实现公司发展战略目标,保证公司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明确
公司价值分配导向,根据《公司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对象:
(一)独立董事;
(二)未在公司担任职务的董事;
(三)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
第三条以上人员的津贴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津贴:
年度津贴是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工作的唯一报酬,独立董事津贴为10万元/年(税前),按季度发放。除津贴之外,独立董事不享受任何形式的其他收入或福利。
(二)未在公司担任职务的董事和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均按2万元/年(税前)的标准发放津贴,按季度发放。
第四条公司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行
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五条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不予发放绩效年薪
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以上人员依法交纳的个人收入所得税,由公司在发放津贴时代扣代缴。
第七条公司根据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变化、政府的有关规定以及市场水平,可依程序对津贴标准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