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07证券简称:美利信公告编号:2026-026
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未出现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15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的时间:2026年5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巴南区天安路1号附1号、附2号重庆美利信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余亚军先生因公务安排未能现场出席并主持本次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董事马名海先生主持。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8人,代表股份1021044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4826%。
(1)参加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数
为1017087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2947%。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有表决权的股东共40人,代表股份3957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87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42人,代表股份3959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880%。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2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1%。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共40人,代表股份
3957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879%。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并作出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2104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9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02104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9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2102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9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9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10%。
4、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22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471%;反对7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755%;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7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8285%;反对7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906%;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10%。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5、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02104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9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2104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9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2104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9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确认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84649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4%;反对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9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28%;反对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20%;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52%。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2101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4%;反对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9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80%;反对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见证本次股东会的律师事务所: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邢恩田、谢申丽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二)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