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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信: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7 00:00 查看全文

美利信 --%

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ESG委员会”)是董

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以公司战略发展为目的,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以及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三人。

第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战略与ESG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筹备及组

织、执行有关决议等工作。另专设ESG工作小组,由董事会办公室作为牵头单位,负责推进ESG相关工作。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工程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ESG战略目标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审阅公司对外披露的ESG报告,并向董事会汇报;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及ESG相关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与 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应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以

提案形式提请董事会审议。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向董事会办公室上报中长期发展战略

规划、重大投资融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重大工程项目、事关公

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内容;

(二)由董事会办公室初审,符合战略与ESG委员会审议要求的,提交战略

与ESG委员会审议;

(三)战略与ESG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将评审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要求或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的提

议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第十二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出席视同出席;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会议可采用现场会

议、视频会议及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主办人员(或战略与ESG小组主要成员)可列

席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ESG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十八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中,“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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