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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波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08-01 查看全文

江波龙 --%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规范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本公司主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

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信息。

公司还可采取其他的方式披露信息以保证使用者能经济、便捷地获得公司信息。但是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第六条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七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为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条件的媒体,公司指定披露网站为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第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九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以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要求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二条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七条本制度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八条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定期报告编制、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一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四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六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七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二十八条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将董事

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的事项,或者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所述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董事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当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公司还应当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十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时,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披露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三十四条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条的规定。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的规定。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控股子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条规定。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相比于未放弃权利,所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相关规定。

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放弃金额、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或者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以及实际受让或者出资金额,适用本条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重大收购或出售资产、重大关联交易及

其他重大事件等,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三十六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第四十条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第四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为

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务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就相应事项做出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下属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及其他经营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董事会秘书有责任促使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二条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以及公司委

派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或分支机

构、参股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三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及时、准确、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有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其他重大事件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及时、准确告知公司有关信息的,公司须立即报告属地证券监管部门等,请监管部门帮助督促。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当市场出现传闻、股票价格异常波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履行澄清义务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书面函询、电话征询等方式,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主管部门等进行核查,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四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应

指定专人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第五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

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九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十条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以及参股公司发

生重大事项,相关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以及公司委派到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权代表未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由于有关人员失职,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失误或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或者受到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等处罚的,公司将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视影响程度对其进行批评、警告、扣减绩效工资、调降岗位直至解聘等处分,必要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工作程序

第六十一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经营管理层、董事会秘书等需及时组织编制定期

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时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二条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临时报告统一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披露;

(二)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临时报告内容。

第六十三条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需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以及公司委派到

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权代表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单位)相关的重大信息。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部门(单位)及当事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

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如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按程序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四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信息报告形式、征询和

披露程序:

(一)公司及时将监管部门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的政策文件报送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请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效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等职责;

(二)公司披露有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前,一般以书面报告等形式请其提供信息或对有关信息资料等进行审核确认;

(三)当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发生异动,或市场上出现的传闻等涉及到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公司以电话或书面报告等形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征询,获得征询信息(电话记录、书面回复等)后,即按内部信息披露相关程序发布公告进行确认或澄清等。

第六十五条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六十六条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联系、核实,组织

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临时报告初稿提交董事长审定;董事长签发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

第六十七条公司各类信息披露前,均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核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办公室完成公告文稿拟制及内部审核程序;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等审查及确认;

(四)董事和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审核(如需)。

第六十八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正式披露后,按规定的时间和份数,将定

期报告文本分别报送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六十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

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置备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十条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对已发布公告的有关内容进

行解释说明时,公司应认真、及时答复问询,并按照要求披露补充公告。

第五章尚未公开信息的保密和公平信息披露

第七十一条公司应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做好保密工作,以有效贯彻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十二条所有知悉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人员,或因工作关系了

解相关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七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七十四条公司不得在内部刊物或内部网络等载体上刊载非公开重大信息。公司拟在媒体上发布的新闻宣传稿件,都应事先交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把关,严防泄密。

第七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门、法务部门等涉密部门,应加

强文件资料的管理,严格执行文件收、发、传阅、归档程序,保证涉密文件资料的安全。

第七十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信息披露,应严格遵循公平

信息披露的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七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八条所有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对违反公司保密制

度规定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扣减绩效工资等处分;造成失密、泄密事故的,则调降岗位直至解聘,并根据情况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对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披露重大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将视情况轻重及对公司造成的影响,给予当事人调降岗位、解聘等处理。

第八十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立即中止与中介机构之间的聘用协议等,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若信息不能保密或已经泄漏,公司应采取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和对外披露的措施。

第六章信息披露文件的保管

第八十二条公司所有信息披露的公告正式文稿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存档。

第八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所有信息披露的公告文稿正本以

及相关备查文件等一并保存,按年度分类装订成册,完整存档。存档期限为十年。

第八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公司各类定期报告的摘要和全文、临时报告,以及相关备查文件等以电子方式存档。

第七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在本制度中,“以上”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第八十六条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制度等相关规定,专门制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八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八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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