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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波龙:关于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1 00:00 查看全文

江波龙 --%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八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江波龙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孔维维律师、程彬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所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该等事实的认识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不涉及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内容以及此间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

1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本次股东大会依法进行了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5年7月29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5年8月1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8月21日14:30在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听海大道5059

号鸿荣源前海金融中心二期B座23楼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蔡华波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21日9:15至9:25,9:30至

11:30,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21日9:15至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279人,共计持有公司股份27624101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9058%。本所律师查验了

2法律意见书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证明、持股凭证,确认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或视频方

式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50713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66%;反对11554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83%;弃权1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3法律意见书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59974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531%;反对11554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87%;弃权1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2%。

2.《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并更改制度名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50715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67%;反对11569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88%;弃权1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59976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536%;反对11569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28%;弃权1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6%。

2.02《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49084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76%;反对13198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78%;弃权1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58345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148%;反对13198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11%;弃权1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2%。

4法律意见书

2.03《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49101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82%;反对13183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72%;弃权1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58362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193%;反对13183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70%;弃权1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6%。

2.04《关于修订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并更改制度名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60992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7%;反对12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7%;

弃权1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7025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85%;反对12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73%;弃权1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2%。

2.05《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6095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74%;反对13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4%;

弃权1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5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70218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91%;反对13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25%;弃权1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5%。

2.06《关于修订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50606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27%;反对11653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19%;弃权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59867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243%;反对11653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54%;弃权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4%。

2.07《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并更改制度名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50718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68%;反对11550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81%;弃权1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59979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544%;反对11550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77%;弃权1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9%。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6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

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7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赖继红孔维维程彬年月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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