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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波龙: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9 00:00 查看全文

江波龙 --%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江波龙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周雨翔律师、梁严鑫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所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该等事实的认识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不涉及本次股东会议案内容以及此间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

1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本次股东会依法进行了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6年4月24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并于2026年4月28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9日14:30在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听海大道5059号鸿

荣源前海金融中心二期B座23楼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蔡华波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9:15至9:25,9:30

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6年5月19日9:15至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674人,共计持有公司股份23515414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6.1033%。本所律师查验了

2法律意见书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证明,确认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

2.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49845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7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71105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3法律意见书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51%。

2.《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49846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7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71107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54%。

3.《关于2025年度、2026年第一次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及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年其他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51193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72453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7%。

4.《关于公司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49280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70540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34%。

5.《关于公司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96242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48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17502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666%。

4法律意见书

6.《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1136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9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2622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224%。

7.《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51202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72462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1%。

8.《关于修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51082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72342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69%。

9.《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51091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72351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93%。

10.《关于确认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拟定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5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54333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72400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24%。

关联股东蔡华波、李志雄已回避表决。

11.《关于公司新增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51168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72428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99%。

12.《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49826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71087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00%。

13.《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75624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14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20820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350%。

关联股东朱宇、张旭已回避表决。

6法律意见书

14.《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78919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56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24115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689%。

关联股东朱宇、张旭已回避表决。

15.《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278913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5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24109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672%。

关联股东朱宇、张旭已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7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赖继红周雨翔梁严鑫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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