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三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江波龙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陈元婕律师、郭子威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所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该等事实的认识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不涉及本次股东会议案内容以及此间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
1法律意见书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本次股东会依法进行了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6年3月2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并于2026年3月4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3月19日14:45在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听海大道5059号鸿
荣源前海金融中心二期B座23楼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蔡华波主持。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19日9:15至9:25,9:30至11:30,
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19日9:15至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938人,共计持有公司股份21874496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1883%。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证明,确认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
2法律意见书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公司全体董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
2.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5年度新增对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8116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25%;反对6014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50%;
弃权2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47420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3法律意见书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218%;反对6014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04%;弃权2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7%。
2.《关于公司增加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84760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71%;反对241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3%;
弃权2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5102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98%;反对241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22%;弃权2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4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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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经办律师:
赖继红陈元婕郭子威年月日



